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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的護身符 - 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保險

22 Nov 2021

By Eric Huang 

很多貨主常常會把這個提單責任險和前述的貨物運輸保險相提並論,其實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保險,之間沒有替代性的。

上星期我們從共同海損的例子談到貨主為貨物保險的重要性,這是屬於不可抗力引起的損失。那如果今天是由於貨代操作的人為疏失而導致貨物延遲或損害的話,貨代該如何自保呢? 一般正規的貨代都會有”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保險”,或稱為”海運承攬運送人責任保險”,由這個保險來承擔貨代公司人員操作疏失所造成的貨主損失!

那這個”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保險”涵蓋的範圍為何呢? 首先我們先瞭解這個保險的定義 -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作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服務過程中,導致委託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保險。

一般來說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保險包含的責任範圍有如下幾點 :

(一)由於安排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時未發、錯發、錯運、錯交貨物,造成額外運輸費用損失,但不包括因此產生的貨物損失;

(二)由於遺漏、錯誤繕制和簽發有關單證(不含無船承運人提單)、檔而給委託人造成的相關費用損失;

(三)事先以書面形式約定貨物交付日期或時間的,因被保險人不作為導致貨物延遲交付所造成的運輸費用損失;

(四)在港口或倉庫(包括被保險人自己擁有的倉庫或租用、委託暫存他人的倉庫、場地)監裝、監卸和儲存保管工作中給委託人造成貨物的損失(包括因盜竊、搶劫造成的損失);

(五)在採用集裝箱運輸業務中因拆箱、裝箱、拼箱操作失誤給委託人造成的貨物損失;

(六)因受託包裝、加固貨物不當或不充分,而給委託人造成的貨物損失;

(七)在報關過程中,由於被保險人過失造成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規定或報關要求,被當局徵收的額外關稅。

但若是由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和雇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則不屬於賠償範圍。 

很多貨主常常會把這個提單責任險和前述的貨物運輸保險相提並論,其實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保險,之間沒有替代性的。也就是說,如果今天不是由於簽發提單的貨代及其代理人的行為疏失所發生的額外費用或是貨損,提單保險是不理賠的。因此,貨主想要減低貨物在運送過程中因為抗力或不可抗力造成貨物延遲或損失,一定要投保”貨物運輸保險”,而不是仰賴” 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保險”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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