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海損的案例中,船公司會要求貨主於最近的港口提櫃,並需於提櫃前繳交「共同海損」保證金 (General Average Deposit) 或提供由銀行發出之票據擔保。若貨主投保了海運保險,保險公司會代投保人繳付保證金;反之,若貨主沒有投保海運保險,他們便需自行以現金支付約百分之十貨物價值的保證金;在一些特別的個案中(如2006年3月M/V Hyundai Fortune的意外,該貨船由新加坡經亞丁灣駛往歐洲港口途中發生巨大爆炸,並於船尾引起大火,27名船員曾嘗試救火,但失敗並棄船逃生),貨主還可能被要求支付高達貨物價值百分之七十五的「共同海損」保證金。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會替投保人處理「海損攤分費用」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其費用則以貨物的到岸價值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