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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保險重要嗎? 從共同海損談起

15 Nov 2021

By Eric Huang      photo : @ettoday


中小型企業的現金流通常較少,所以海運保險對他們至為重要,如果真遇到不幸事件, 至少可以有所補償。

前一陣子長榮海運的長賜輪在蘇伊士運河擱淺,造成了”大排長龍”的現象,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尤其是長榮海運宣布共同海損後,引起市場一片譁然。包含最近的ZIM Kingston輪在前往溫哥華的途中,因遭遇惡劣天氣和海況,船體出現傾斜,船上100多個集裝箱落水,隨後ZIM發郵件通知收發貨人,宣佈了共同海損。到底共同海損是甚麼? 又對貨主有何影響呢?

共同海損是海商法中一項長期確立的原則,它要求所有獲救貨物的所有權人共同承擔共同危險時犧牲貨物的人的損失。共同海損 (GA) 獨立於合同而存在,但現在不僅包含在提單條款中,而且還納入了 1906 年的海上保險法中,該法將共同海損定義為:“存在共同海損行為,即為了保護在共同冒險中處於危險之中的財產而在危險期間自願並合理地作出或發生任何特殊犧牲或支出”。 

共同海損條款包括所有損害,以及相關費用,根據船長的命令主動對船舶、燃料或貨物(或全部三者)造成的損害,以便使三者免於共同的危險。雙方在航程中形成了一個危險共同體。因共同海損造成的損害和費用,由所有當事人共同來承擔。

在共同海損的案例中,船公司會要求貨主於最近的港口提櫃,並需於提櫃前繳交「共同海損」保證金 (General Average Deposit) 或提供由銀行發出之票據擔保。若貨主投保了海運保險,保險公司會代投保人繳付保證金;反之,若貨主沒有投保海運保險,他們便需自行以現金支付約百分之十貨物價值的保證金;在一些特別的個案中(如2006年3月M/V Hyundai Fortune的意外,該貨船由新加坡經亞丁灣駛往歐洲港口途中發生巨大爆炸,並於船尾引起大火,27名船員曾嘗試救火,但失敗並棄船逃生),貨主還可能被要求支付高達貨物價值百分之七十五的「共同海損」保證金。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會替投保人處理「海損攤分費用」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其費用則以貨物的到岸價值來計算。

當貨主根據其保單要求支付押金時,必須將收據交給保險人,保險人將全額退還押金,前提是貨物沒有保險不足。如果貨物保險不足,則保險人將僅退還適用於保險價值的定金比例。

由此可知為貨物投保是非常重要的,尤其中小型企業的現金流通常較少,所以海運保險對他們至為重要,因為如果不幸遇到意外,他們要面對貨物損失,即使幸運地貨物無損,也可能須要支付意料之外的「共同海損」保證金及其攤分和相關的費用,導致他們陷入財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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