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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裝 EPR/PPWR 賣家合規躲坑指南

04 Sep 2026

By Rachel Young    Photo:CANVA


一、什麼是 EPR 和 PPWR?

EPR(延伸生產者責任)是歐盟廢棄物管理的重要制度,要求符合「生產者」身分的企業,對產品或包裝進入市場後產生的廢棄物承擔相應責任,包括包裝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回收和處理等。簡單來說,企業除了考慮商品怎麼賣,也需要把包裝使用後如何進入回收體系納入管理。

PPWR(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則是歐盟新一代包裝法規,正式法規為 Regulation (EU) 2025/40,取代原有的 PPWD(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Directive)。

PPWR 已於 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並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正式適用。部分標識、再生材料比例、包裝減量及特定包裝限制,則會依不同條文於 2028、2029、2030 年陸續實施。

PPWR 關注的不只是包裝廢棄物,而是從包裝設計、材料選擇、可回收性、再生材料比例、包裝減量、標識到重複使用,建立更完整的包裝管理制度。

EPR 和 PPWR 的關係也可以這樣理解:EPR 重點在於商品進入市場後,誰負責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與處理;PPWR 則進一步要求包裝本身從設計階段就符合相關規範。對企業而言,未來不能只完成 EPR 登記,包裝本身是否符合 PPWR 也同樣重要。
 

二、適用範圍:誰需要遵守新規?

從企業角色來看,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及跨境賣家,都可能因實際交易模式而成為 PPWR 所定義的 producer(生產者)。

這裡的 producer 並不單純等於「實際製造產品的工廠」。判斷重點在於誰將包裝或帶有包裝的商品首次投入相關會員國市場,以及商品最終是透過什麼方式銷售。

例如,亞洲出口商如果直接透過跨境電商或遠距銷售,把商品賣給歐盟會員國的終端使用者,就可能需要在相關會員國履行 EPR 登記及其他生產者責任。

如果商品是先賣給歐盟當地進口商,再由進口商或經銷商投入市場,責任分工則會有所不同。因此,貨物出口到歐盟,並不代表境外出口商一定就是每個市場的 EPR producer。

從產品範圍來看,PPWR 涵蓋各種材質的包裝,包括:

  • 銷售包裝,也就是直接包覆產品並與商品一起銷售的包裝;

  • 分組包裝,用來把多個銷售單位組合在一起的包裝;

  • 運輸包裝,用於運輸、搬運及保護商品的包裝;

  • 以及電商配送過程中使用的電子商務包裝。

部分特殊包裝也有額外要求。例如茶包、咖啡包等特定透水性包裝,以及貼在水果和蔬菜上的黏性標籤,最遲自 2028 年 2 月 12 日起須符合相關工業堆肥要求。

HORECA(住宿餐飲)也是 PPWR 特別規範的領域之一。自 2030 年起,部分餐飲場所使用的一次性塑膠食品與飲料包裝、特定單份包裝,以及住宿業提供旅客單次使用的部分化妝品、衛生用品及盥洗用品包裝,都會受到限制。不過,這並不代表歐盟將全面禁止所有一次性包裝,不同用途仍有相應的適用範圍與例外。
 

三、EPR 和 PPWR 對企業的核心影響

(一)成本結構重構

未來企業面對的包裝成本,不會只有紙箱、塑膠、緩衝材等材料本身。

從包裝設計、材料資料、技術文件、測試與合規管理,到不同國家的 EPR 登記、申報及回收費用,都可能成為整體成本的一部分。

以包裝減量為例,PPWR 規定自 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執行法案生效滿 3 年,以較晚者為準,分組包裝、運輸包裝及電子商務包裝的最大空置率不得超過 50%。

這對電商包裝尤其值得注意。未來不能只是為了保護商品,就持續使用明顯大於產品尺寸的外箱,再大量填入緩衝材料。

塑膠包裝也將面臨最低再生材料比例要求。依不同包裝類型,2030 年的最低比例包括 10%、30% 及 35% 等不同標準,而不是所有塑膠包裝都套用同一個比例。

EPR 費用方面,包裝的可回收性也會逐步影響企業負擔的費用。實際費率、申報方式及 PRO 收費標準仍由各會員國制度決定,因此同一種商品進入不同歐盟市場,EPR 成本並不一定相同。

(二)供應鏈管理壓力

PPWR 對企業帶來的另一個改變,是包裝合規開始往供應鏈前端移動。

過去企業可能等到產品完成、準備出口時,才確認包裝標識或回收要求。未來則需要更早向包裝供應商取得材料組成、再生材料比例、可回收性及其他必要資料。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PPWR 已有部分規定正式適用。例如食品接觸包裝中的 PFAS 已受到濃度限制。對食品、飲料及其他涉及食品接觸包裝的企業來說,這已經是現階段就需要注意的合規事項。

到了 2030 年,PPWR 還會限制部分一次性塑膠包裝格式,包括特定的新鮮水果蔬菜包裝、部分分組包裝及 HORECA 包裝。

如果企業目前大量使用這些包裝形式,現在就可以開始與供應商討論替代方案,而不是等到法規期限接近才集中更換。

(三)市場准入門檻提升

EPR 與 PPWR 管的是不同層面的合規。

EPR 關注的是企業作為 producer,是否完成相關會員國的登記、申報及生產者責任;PPWR 則進一步要求包裝本身符合適用的設計、材料、標識及其他市場要求。

如果企業沒有完成應有的 EPR 登記,或包裝不符合 PPWR 要求,可能面臨主管機關要求整改、限制商品上市、撤回或召回產品,以及依各會員國規定進行處罰。

對跨境電商賣家而言,平台端的要求也不能忽略。線上平台在 EPR 合規中的責任正在增加,賣家的 EPR 登記資訊及相關證明,也可能直接影響商品能否持續透過平台銷售。
 

四、如何證明包裝符合 EPR 和 PPWR 法規?

(一)文件合規準備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 PPWR 的包裝需要完成相應的符合性評估。製造商需建立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並出具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歐盟符合性聲明)。

技術文件的目的,是讓企業能夠證明自己的包裝符合相關要求,因此需要依實際產品記錄包裝設計、材料、技術規格、測試結果及其他必要資訊。

文件保存期限依包裝類型不同:

  • 一次性包裝保存 5 年;

  • 可重複使用包裝保存 10 年。

另外,製造商還需要讓包裝具備基本的追溯資訊,例如 type、batch、serial number 或其他識別方式,並提供製造商名稱、地址及相關聯絡資訊。

如果商品從歐盟以外進口,歐盟進口商也需要確認境外製造商已完成相應的符合性評估,並能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

(二)包裝標識規範

PPWR 將逐步建立統一的歐盟包裝標識制度。

自 2028 年 8 月 12 日,或相關執行法案生效後 24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適用包裝需要使用統一標籤標示材料組成,讓消費者更容易判斷應如何分類及回收。

一般運輸包裝原則上可豁免這項材料標籤要求,但電子商務包裝並不包含在這項運輸包裝豁免內。

可重複使用包裝則自 2029 年 2 月 12 日,或相關執行法案生效後 30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需要標示其可重複使用性。

與重複使用系統、回收點及循環相關的資訊,則會透過 QR Code 或其他標準化數位資料載體提供。

(三)EPR 責任履行證明

EPR 登記資料與 PPWR 的包裝符合性文件,最好分開管理。

企業如果在某個會員國屬於 producer,就需要依當地制度完成 EPR 登記,並依規定自行履行或透過 PRO(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sation,生產者責任組織)處理相關責任。

實際需要保存的資料通常可能包括:

  • EPR 登記號碼;

  • PRO 合約或會員證明;

  • 包裝數量申報紀錄;

  • EPR 費用及回收費用繳納資料;

  • 以及主管機關或 PRO 要求的其他申報紀錄。

歐盟目前並沒有『登記一次,全歐盟通用』的 EPR 制度。

企業應按照商品實際銷售市場及自身 producer 身分,分別處理相關會員國的 EPR 登記與申報。
 

五、需登記的國家及特殊要求

(一)主要市場的登記方式

1. 德國

德國包裝 EPR 的核心登記系統為 LUCID Packaging Register,主管機構為 Zentrale Stelle Verpackungsregister(ZSVR)。

企業需要先判斷自己是否屬於 producer,以及使用的包裝是否需要參與 system participation,再依規定完成 LUCID 登記、系統參與及包裝數量申報。

對沒有在德國設立公司的境外企業而言,如果直接向德國終端使用者銷售包裝或帶有包裝的產品,也需要特別注意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的相關要求。

2. 法國

法國包裝 EPR 主要在 ADEME 的 REP 制度架構下運作。

以家用包裝及圖文紙類目前的制度來看,官方認可的 eco-organisme 包括 CITEO、ADELPHE 及 LEKO。

企業應依商品類型、包裝用途及投入法國市場的方式,確認適用的 REP 類別,再完成相關登記、申報及 eco-contribution。

3. 義大利

義大利包裝 EPR 的主要制度由 CONAI 體系運作。

企業需要確認自己在 CONAI 制度下的責任,同時注意 PPWR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開始適用後,新的包裝符合性文件與供應鏈角色要求,如何與既有義大利包裝制度銜接。

如果是食品包裝,還要另外注意歐盟食品接觸材料的相關規定。完成 EPR 並不代表食品包裝的其他合規要求也一併完成。

4. 西班牙

西班牙官方的包裝 producer 登記,主要透過環境轉型與人口挑戰部 MITECO 管理的 Registro de Productores de Producto, sección envases。

企業依實際包裝類別,也可能透過相應的 SRAP 或 SCRAP 履行生產者責任。Ecoembes 是較常見的相關組織之一,但並不是西班牙官方 producer register 本身。

PPWR 開始適用後,企業也應重新確認新的 producer 定義是否影響自己原本的登記與申報方式。

5. 其他歐盟成員國

PPWR 是直接適用於歐盟 27 國的統一法規,但 EPR 登記與執行仍由各會員國建立自己的制度。

企業不是只要把商品賣進歐盟,就要在全部 27 國登記。企業應依商品實際銷售市場,以及在哪些會員國構成 producer,分別完成 EPR 登記及申報。

企業確實可以委託一家跨國 compliance provider 統籌多個國家的合規工作,行政上會比較方便,但法律上仍然是不同國家的登記。

(二)特殊區域注意事項

歐洲經濟區(EEA)的挪威、冰島及列支敦士登雖然與歐盟市場制度高度整合,但截至 2026 年 9 月,Regulation (EU) 2025/40 仍處於納入 EEA Agreement 的程序中。

因此,出口到這三個市場時,不能直接把 EU PPWR 的適用狀態完全照搬,仍應確認當地現行的包裝與 EPR 制度。

英國則因脫歐後採用自己的包裝 EPR 制度,與 EU PPWR 分開運作。

企業進入英國市場時,需依英國 EPR for Packaging 制度判斷登記及申報責任。相關環境主管機關包括英格蘭的 Environment Agency、威爾斯的 Natural Resources Wales、蘇格蘭的 SEPA,以及北愛爾蘭的 NIEA。
 

六、對賣家的合規建議

(一)先確認自己在供應鏈中的角色

企業第一步不是急著找 PRO,而是先確認自己到底是 manufacturer、importer、distributor 還是 producer。

尤其對亞洲出口商、跨境電商及未在歐盟設立公司的海外品牌來說,不能只用「誰製造商品」來判斷 EPR 責任。

商品由誰首次投入市場、透過誰進口、最後賣給誰,都會影響責任歸屬。

(二)先處理已經開始適用的 2026 義務

PPWR 已於 2026 年 8 月 12 日開始適用,因此企業不能只把注意力放在 2030 年。

現階段就應開始確認技術文件、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包裝識別與製造商資訊,以及食品接觸包裝中的 PFAS 要求。

如果包裝材料供應商無法提供完整的材料組成、測試或其他必要文件,即使產品本身沒有問題,後續的 PPWR 合規仍可能卡在資料不足。

(三)提前盤點 2028 至 2030 年的包裝改版

2028 年開始的統一材料標籤、2029 年可重複使用包裝標識,以及 2030 年陸續適用的空置率、最低再生材料比例、包裝減量與特定一次性塑膠包裝限制,都可能影響企業現有包裝。

企業可以先整理目前使用的包裝種類、材料、重量與供應商,再確認哪些包裝未來需要調整。

(四)EPR 按實際銷售市場管理

中小企業可以透過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PRO 或專業 compliance service provider 協助處理多國 EPR。

一家服務商可以協助管理多國 EPR,但各國仍使用各自的 EPR 登記制度與登記號碼。

企業仍然應該建立自己的市場清單,確認商品實際銷往哪些會員國、在哪些市場構成 producer、使用哪一套 EPR 系統,以及每年的申報與繳費時間。

同時,建議建立完整的包裝資料庫,把包裝材質、重量、供應商資料、技術文件、EPR 登記號碼、PRO 資料與歷年申報紀錄集中管理。


註:部分 PPWR 義務的實際適用日期仍會配合後續 delegated acts、implementing acts 及各會員國 EPR 執行制度,企業應依實際市場與供應鏈角色持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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